10月20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通知,就《汽车数据安全要求》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,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19日。其中,《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》(征求意见稿)对车辆外部灯光系统提出了多项新要求,涉及自动驾驶标志灯、灯光显示内容、灯光控制方式及灯具组合等方面。

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首次为自动驾驶系统(ADS)标志灯设立了专属光色规范。文件明确,具备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应选装前部、后部及侧面的ADS标志灯,其专用光色为蓝绿色。当车辆激活L3级及以上自动驾驶功能时,ADS标志灯应自动点亮且不得手动开启或关闭;当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,标志灯应自动熄灭。此外,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且未启用ADS时,不得点亮未定义的灯具。

在灯光显示内容方面,新标准作出明确限制:除发光徽标功能外,灯具其他功能不得显示文字。灯具点亮后形成的发光图案也不应构成或组合具有表情含义的人脸、动物面部或其他拟人化图形,从法规层面叫停了将车灯变为“社交屏幕”的做法。
在灯具组合与亮度调节方面,征求意见稿规定转向灯不得与制动灯、后雾灯混合,倒车灯也不得与制动灯、后雾灯混合,以降低不同灯光信号混合造成的识别风险。对于具备亮度变化功能的信号灯,灯具调整亮度时应整体同步变化,不得通过局部光源开关切换实现光强调整。
